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对《关于江苏省国营新洋农场农业职工承包农田经营所得及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全文废止】
地税函〔1996〕170号1996年10月9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苏地税规[2011]9号
)规定,第一条失效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4)3号)规定,全文废止
盐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盐地税函[1996]134号,《关于江苏省国营新洋农场农业职工承包农田经营所得及个人公用电话亭经营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报告》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国营新洋农场农业职工承包农田经营所得征税问题
新洋农场农业职工实行“两费自理”的承包方法,主要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承包经营,按统一价销售农产品,并按规定缴纳农业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20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