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缴费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芜人社秘〔2018〕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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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会保险中心,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人社厅通知,现就省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18年12月1日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23号)第四条不再执行。参保人员在省内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含转入、转出)时,对于符合国家和省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
人社部规〔2016〕5号)相关规定,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特此通知。
2018年12月5日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7〕23号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 人社部规〔2016〕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省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市转移接续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省本级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应及时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新就业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男满50周岁及以上、女满40周岁及以上的,或未有新就业单位的,应及时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单位应及时告知并积极协助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新就业单位参保地或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