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跨境电商发展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跨境电商发展的指导意见
皖工商网字〔2018〕1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1月9日 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 皖市监办发〔2020〕15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工商(工商质监)局、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举措,大力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经研究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培育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一) 大力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发展。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发展适合自身特点的网上交易模式,鼓励传统制造和商贸流通企业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帮助有条件的个人网店注册成网络零售企业,大力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并做大做强。用“互联网+外贸”实现优进优出,进一步扩大消费,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升级,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推进冠省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下放,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实行名称自主申报。将冠安徽省名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及变更核准(含现场和网上两种方式申请,下同)的受理与核准权限,委托给负责该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的市、县(市、区)企业登记机关,方便跨境电商企业就近办理名称登记。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名称外,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申请人可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时,以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一并办理。
(三)简化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实行 “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全面实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清单管理制”登记改革,按照合法规范、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对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在注册登记时如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地址、权属和使用方式等信息,并对所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后,可免予提交租赁协议等使用权证明文件。
允许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使用律师事务所、众创空间(含创客工厂、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等)、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众创空间、商务秘书企业从事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日常办公托管业务。
(四)放宽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表述。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的新兴业态,允许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依据规范性文件、专业文献或行业规范的表述,申请表述为企业经营范围。
(五)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推进注册登记便利化。进一步简化流程,提升工作效能,优化营商环境。2018年年底前,将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办办理环节压减为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3个环节,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
创新服务方式。实行实体政务大厅与互联网“一站式”服务大厅相结合,统一登记流程、统一材料规范、统一审批时限。实行审核合一、一人通办、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
二、服务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建设
(六)配合跨境电子商务园区招商引资。积极主动服务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示范园区招商引资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党委、政府招商信息,高效发挥工商部门职能优势,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进驻园区提供支持,力促招商引资项目快速平稳落地。
(七)推进工商服务进园区驻点。因地制宜,根据各地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的特点,将工商部门职能向园区进驻,及时了解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通过设立指导站、服务点等方式,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信息查询、登记注册、打假维权等各项服务,助推企业做大做强。
三、加强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
(八)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帮扶。积极引导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增强商标注册意识、强化品牌发展理念,鼓励跨境电商进行境内外商标注册,着力打造自主商标品牌;积极引导和支持跨境电商利用多种方式有效运用商标品牌,向品牌要附加值,用品牌增效益,发展品牌经济;帮助有一定规模的跨境电商利用商标品牌进行质押融资,解决发展中的融资难题;鼓励符合条件、有实力的跨境电商申报驰名商标,培育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并不断提升产品档次和质量,推动安徽产品向中国品牌、世界品牌转变。
(九)提高自主产权保护意识。通过宣传培训,提高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了解境外知识产权规则,懂得合理运用规则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有效防范境外恶意商标抢注行为,主动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成果。
(十)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加强商标等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通过组织专项行动,以保护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老字号商标、涉外商标专用权等为重点,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严格保护跨境电商的知识产权。
四、畅通跨境消费维权渠道
(十一)推进跨境消费维权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消保委各成员单位的作用,通过鼓励网络交易平台建立先行赔付制度、推进消费维权进电商、创建诚信网商和放心网店等措施,督促经营者积极主动处理跨境消费纠纷;探索建立国家间消费维权协调机制,加强跨境消费纠纷处理,提升跨境消费维权便利化水平,建立保障完善、投诉方便、处理及时的跨境电子商务消费维权体系。
(十二)构建在线投诉处理机制。依托全国12315互联网投诉平台,加强与政府12345、食药12331、质监12365、物价12358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协作配合,整合执法资源,形成跨境消费维权的合力;结合新的网络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建设,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与消费者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纠纷调解服务。
五、加强跨境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
(十三)建立健全基础主体数据。运用新的网络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建立健全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数据,按照属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