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6年2月1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求发
2016年4月17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的要求,省政府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对10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辽宁省农药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修改为:“申请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向省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符合《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经省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
二、将《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删去第二十四条。
三、将《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修改为:“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修、改建;
(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
(四)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
(五)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六)擅自在道路上从事维修和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
(七)擅自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路口派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
(八)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
(九)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及张贴宣传品。”
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至第(九)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将《辽宁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三条修改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产业政策,遵循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删去第四条第二款。
第七条修改为:“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含有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的选址申请书;
(二)建设单位法人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项目需要批准、核准的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有关图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选址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选址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将《辽宁省水上旅游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修改为:“申请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一)在购买或者建造旅游船舶(艇)前,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
(二)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准许范围内购置、建造船舶(艇),筹建结束,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开业申请,经审核批准的,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并为所经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涉及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权限的,还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六、将《
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