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全文废止】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全文废止】
2014.12.31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 (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规定,部分条款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发票管理工作思路,推进普通发票管理改革,提升普通发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0 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规定》予以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2月31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严格财务监督,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陕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陕西省境内印制、领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普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

第四条    普通发票按照式样分为通用发票和冠名发票。

通用发票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或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统一确定的式样,适用于不同行业和纳税人的普通发票。

冠名发票指依照纳税人申请,印制有纳税人名称或自行设计式样的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按照开具方式分为机打发票、定额发票和手工发票,通用发票和冠名发票均可具有该三种开票方式。

第五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实施普通发票管理改革,不断扩大机打发票的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定额发票,逐步取消手工发票,强化对发票信息的采集和利用,提升信息管税的水平。要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第六条    省国家税务局组织实施全省统一的普通发票管理信息平台,即网络普通发票管理系统的推广工作。

第七条    网络普通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网络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

网络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包括税务端和纳税人端业务功能两大部分。该系统与核心征管系统、纳税服务平台、管理决策平台系统紧密衔接,数据交互,实现网络发票的审批、领用、开具、验旧、缴销、稽核比对、监控等闭环式管理。

第二章 发票印制

第八条    普通发票由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印制,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编制规则由省国家税务局确定,印制同一发票代码的每一批次发票号码必须衔接。

第九条    普通发票应当在陕西省境内的发票印制企业印制。严禁擅自在省外印制普通发票。

第十条    普通发票印制企业由省国家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程序确定,并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发票准印证》和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制作和管理。

未经省国家税务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普通发票。

第十一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省国家税务局实行全省统一的普通发票防伪措施并向社会公告。发票防伪措施实行不定期更换。

第十二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发票防伪专用品由省国家税务局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实行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价格。

发票防伪专用品实行国家秘密管理,发票防伪专用品供货企业应当与省国家税务局签订安全保密协议,加强对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安全管理,对发票防伪技术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对普通发票印制企业的监督管理,受省国家税务局委托的市国家税务局对本辖区内发票印制企业实行日常管理。日常管理职责主要是:

(一)督促发票印制企业建立发票印制安全管理制度;

(二)检查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保管、销毁情况;

(三)监督执行发票印制、装订、包装和保管情况;

(四)检查发票印制质量,对不合格产品监督印制企业就地销毁。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实际用票需求合理编制普通发票印制计划,经市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后,按季度上报省国家税务局核准。

第十五条    省国家税务局向发票印制企业统一下达《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见附件1)。未下达《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的,严禁擅自印制。

发票印制企业应当按照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要求的防伪措施、发票式样、印制内容、装订标准、包装规范等进行印制和包装,不得自行改变。

发票联背面印制内容由省国家税务局确定,不得加印或改印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发票印制企业按照《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上载明的发票印制数量,合理计算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需求并上报省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向发票防伪专用品供货企业下达《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订购通知书》。

发票防伪专用品供货企业应按照《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订购通知书》上载明的配送要求,将发票防伪专用品分别送达发票印制企业。

第十七条    每一批次印制任务完成后,发票印制企业应当向省国家税务局报告相关情况,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应当在5日内完成验收、入库。

发票印制企业应当定期将发票印制过程中产生的发票防伪专用品边角料和废料、废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十八条    发票印制企业应当建立发票印制岗位责任制,指定专人、专机印制发票。配置防热、防冷、保温设备,保持印刷标准温度、湿度,具备安全、防盗、防火、防水措施。

第十九条    发票印制企业应当建立保密制度。对印制发票各联次纸张克重、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纸、印刷防伪技术等的设置方案严格保密,不得外传。

第二十条    发票印制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检验制度,检验内容主要是:

(一)发票成品与票样是否相符;

(二)发票各联次、发票监制章、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的印色是否符合规定;

(三)发票监制章的印制位置是否正确;

(四)发票防伪措施是否正确、完整;

(五)发票各联次是否按顺序排列;

(六)发票号码是否衔接,有无多号、缺号、重号情况;

(七)配页装订是否合格;

(八)是否符合包装规范等。

第二十一条    发票印制企业应当建立安全保管制度。原材料库房和发票成品库房应当分别设置,库房应设有防盗、防火、防霉、防蛀、防鼠等安全措施。无安全措施的场所,不得作为库房使用。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申请使用冠名发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冠名发票式样、联次和数量等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并逐级上报至省国家税务局。

第二十三条    省国家税务局对冠名发票的发票名称、发票监制章、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专用章、开票单位等主要印制内容进行确认,确保符合发票的基本要件。用票单位可以自行确定冠名发票的规格、式样、联次、数量等内容。

第三章 发票领用

第二十四条    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普通发票的,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用手续。

领用普通发票应当采用验旧购新或批量供应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首次领用普通发票时,应当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票种核准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核准其票种及发票数量等。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需要调整普通发票用量或版面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可以重新核定其使用的普通发票种类、数量和最高限额,在5个工作日内调整《发票领用簿》相关内容,据以办理领用发票手续。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发票领用簿》的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剩余的空白普通发票和《发票领用簿》。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申请票种核准时,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自主选择开具方式,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强行指定。税务机关鼓励纳税人开具使用网络普通发票或电子发票。

纳税人选择使用网络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网络普通发票,自主选择网络运营商。纳税人选择变更网络运营商时,网络运营商应主动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纳税人。

第四章 发票开具

第二十八条    应当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必须据实逐笔开具发票,不得拒绝和拖延。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

严禁使用白条、自制凭证或其它凭证代替发票开具给受票方。

第二十九条    开具普通发票,应当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式样的发票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仅限于领用本发票的纳税人开具发票时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转让、转借。

第三十条    纳税人使用网络普通发票可以选择以下开票方式:

(一)使用省局统一推广的网络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开具;

(二)纳税人可自行开发开票软件,开票软件必须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设定单份发票最高开具限额,开票软件说明应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将发票使用信息通过省局公布的数据接口进行传输。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使用网络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出现网络故障,无法在线开具发票时,可使用离线开具功能。发票开具后,开票信息不得改动,并于48小时内上传发票开具信息。

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普通发票后,应及时在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税务局系统查验网络普通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发票纸质信息与电子信息不一致的,以及查询不到信息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举报,不得作为财务收支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拒收。

第三十三条    开具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全部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应当收回原普通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证明(见附件2),在红字发票上注明原普通发票代码和号码;发生销货部分退回或销货折让的,在收回原普通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证明并开具红字发票,在红字发票上注明原普通发票代码和号码,重新开具普通发票。

用票单位和个人跨区域迁移后发生销售退回或已开具发票退、换票时,由用票单位和个人到迁移后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证明,并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在红字发票上注明原普通发票代码和号码。

第三十四条    普通发票限于领用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范围内开具使用。领用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区经营开票办法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另行规定。

外省来陕经营纳税人原则上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领发票,并提供担保人或缴纳1万元保证金。发票保证金交入代保管资金账户。

第五章 发票代开

第三十五条    代开普通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申请代开发票的,应当向经营业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提出。

第三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代开普通发票:

(一)纳税人虽已领用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用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陕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初次领取发票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交易发生地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第三十八条    单次代开发票金额未达增值税起征点(月销售额)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和经办人身份证件,税务机关核对经办人身份证件后予以代开。单次代开发票金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月销售额)以上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购销合同或付款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加盖公章),经税务机关核对后予以代开。

申请代开发票的有关资料,税务机关的保管期限为5年。

第三十九条    农业生产者销售免税农产品的,应当提供由其户籍所在地行政乡级机构出具的农产品自产自销证明(见附件3)。各市税务机关可结合实际,对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免税农产品销售限额做出明确规定。

第四十条    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时,应通过网络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在普通发票和税收票证上相互注明字轨号码。属于免税项目的,在所开具的普通发票上加盖“免税”戳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