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大中小微企业税收划型和纳税人基础信息确认更正工作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大中小微企业税收划型和纳税人基础信息确认更正工作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3号

条款修订 成文日期:2013-05-14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正文第一段中的“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此次基础信息确认更正范围为目前已在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的全部纳税人,包括所有纳税企业、个体经营者、临时税务登记户、非正常户。”

为加强税源专业化管理,及时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准确反映大中小微企业的税收分类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规定》),制订下发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中小微企业税收划型统计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12]615号。为落实总局通知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决定开展全省大中小微企业的税收划型工作和对纳税人登记基础信息的确认更正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划型规定
(一)企业划型原则
1.此次企业划型以《规定》为依据。具体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四种类型。
2.企业划型结合行业特点,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销售)收入、资产总额三项指标进行。
3.企业划型按年确定。企业所属类型一旦确定,年度内各月一律不做调整。
(二)企业划型标准
1.非金融企业主要依据“从业人员”和“营业(销售)收入”两项指标,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
2.金融企业具体分为货币银行服务、非货币银行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和其他金融五大类,划型标准主要依据“资产总额”,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三)总分机构企业划型规定
总机构进行划型时,其“从业人员”、“营业(销售)收入”、“资产总额”三项指标均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和。总机构的规模类型一旦确定,要及时告知所属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规模类型应与总机构保持一致。
企业总机构应于2013年6月15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和所属各分支机构告知其2012年的划型结果,分支机构应于2013年6月20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告知划型结果。此划型结果作为2012年和2013年的管理统计依据。
此后,企业总机构应于每年 7月20日前(含2013年)将划型结果同时告知其主管税务机关和所属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于每年7月31日前(含2013年)将结果告知其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每年确定的划型结果,应作为下一年度的管理统计依据,不影响本年度各月的相关工作。例如,2013年7月份依据企业2012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相关数据确定的划型结果,将作为企业2014年的管理统计依据,而不影响其2013年的相关工作。纳税人要按照公告要求,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总分机构的划型工作。
(四)特殊类型企业划型规定
1.新办企业
在新办的当年和第二年,对新办企业进行简化处理,即对新办的农、林、牧、渔业,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以首次纳税申报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换算为全年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为标准进行划型;对新办的金融企业,按登记注册时的“注册资金”为标准进行划型;对新办的其他企业,按登记注册时的“从业人员”为标准进行划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