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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政策性搬迁备案事项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3-06-03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2012年40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以下简称2013年第11号公告)的规定,现对企业政策性搬迁多的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备案管理要求
企业应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备案表》(详见附件1)并附送以下资料:

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拆迁补偿协议。
资产处置计划。
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申报管理要求
(一)在搬迁开始年度至搬迁完成年度(以下简称搬迁期间),企业应于每年企业所得税年底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收入与支出情况报告表》(以下简称《收入支出情况表》,详见附件2)。

(二)企业在搬迁期间为重建或恢复生产而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应填报在《收入支出情况表》第17行“购置资产支出”行。

(三)搬迁完成年度,企业随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以下简称《清算损益表》)后,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审核《清算损益表》中“搬迁收入合计”与搬迁完成年度《收入支出情况表》第11行“搬迁收入合计”的“累计发生金额”是否一致。

2.区分以下情况审核《清算损益表》中的搬迁支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具体审核要求如下:

(1)对执行2012年40号公告的企业,审核《清算损益表》第14行“搬迁支出合计”与搬迁完成年度《收入支出情况表》第23行“搬迁支出合计”的“累计发生金额”减去第17行“购置资产支出”的“累计发生金额”后的数额是否一致。

(2)对执行2013年第11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