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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皖工商企注字〔2017〕1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市监法〔2024〕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工商(工商质监)局、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皖政办〔2017〕65号),省工商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推进改革的重要意义

商事制度改革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但市场主体加快发展与场所登记资源紧张的矛盾越来越凸显,企业和群众要求简化登记手续的呼声越来越高。简化住所登记手续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进一步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有效释放改革红利,保持市场主体快速增长,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省工商局的工作要求上来,主动作为,真抓实干,全力抓好改革举措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领导,有效推动改革举措的落地见效

要切实加强对简化住所登记手续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督查考核,压紧压实责任,确保改革举措落地见效。要分级分批组织业务培训,提高窗口人员的业务能力,切实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要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改革部署和进展情况,争取政策支持。各地要在10月底前,公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准入清单或负面清单,并报省工商局备案。要加强宣传引导,认真做好改革政策的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切实为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三、放管结合,切实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坚持放管结合,以管促放。要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和监管能力,从注重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从单兵作战向联合执法转变,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效发挥信用约束作用,注重运用大数据分析,实现高效监管、科学监管、精准监管。要注重做好与住建、规划、房管、市容、环保、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相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工商局报告。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9月15日


关于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释放场所登记资源,持续降低市场准入制度性交易成本,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4]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皖政办〔2017〕65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规范。法律法规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得擅自增设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
  (二)便捷高效。在合法的前提下,允许市场主体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住所(经营场所)。进一步简化登记手续,优化登记流程,推进注册登记便利化。
  (三)宽进严管。由重事前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在放宽准入的同时,大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强化市场主体自我管理、部门依法监管和社会参与监督,做到放得开管得住。
  第三条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由申请人自主申报、自行承诺、自担责任。注册登记时需如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地址、权属和使用方式等信息,并填写承诺书(附后,作为注册登记时的合法使用证明)。地址包含省、市、县(市、区)、镇(街道)、小区(村)、路名、门牌、房号。权属信息包含住所(经营场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