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企〔2017〕70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制造强省建设系列政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企〔2022〕18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
皖政〔2017〕53号)等决策部署,规范和加强安徽省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发挥财政资金扶持引导作用,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了《安徽省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6月19日
安徽省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
皖政〔2017〕53号)等决策部署,规范和加强安徽省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6〕29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徽省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制造强省建设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
皖政〔2017〕53号)规定政策,促进全省制造业做大做强和提质增效的资金。
第三条 制造强省建设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强化绩效的原则共同管理。
第四条 制造强省建设资金纳入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当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或省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予重复支持。对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出现预警的项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须分析排查原因,对预警的项目准予继续支持的,须注明核准理由。
第五条 制造强省建设资金重点支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
皖政〔2017〕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