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年1月16日)深地税发〔2001〕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 深地税规〔2008〕2号
)规定,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49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市局补充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已经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指个人独资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下同),其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执行到2000年12月31日止;从2001年1月1日起律师事务所都要按照《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