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2012-04-13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 修改和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
号
)规定,现对企业办理资产损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发生应以清单申报方式申报扣除的
资产损失,应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
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
企业发生应以专项申报方式申报扣除的
资产损失,应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
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纳税人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
号
)的要求,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二、不进行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二级分支机构,发生
资产损失时,应在年度终了后向该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
三、各市县(洋浦)地税局统一由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负责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