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10-11 深国税发〔2002〕3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的通知》
》 ( 深国税发〔2009〕183号
)规定,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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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本局及所属直属局、区(分)局依法行使职权,确保本局复议案件审理的合法、准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税务行政复议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及本工作规程审理复议案件。
第三条: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审理复议案件的机构是复议委员会。复议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本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委员由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政策法规处、办公室、流转税处、所得税处、涉外税处、
征管处、计划统计处、票证管理所的负责人担任。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审理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重大、复杂的复议案件;
2、负责因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负责因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而引起的行政赔偿案件。
第五条: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提出意见,报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批准或报复议委员会讨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负责处理或转送纳税人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申请;
5、对被申请人违反《
行政复议法》及《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6、负责复议决定书的送达,并负责对复议决定的跟踪落实;
7、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8、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赔偿事项;
9、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案件的统计、报告工作。
第六条: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在工作过程中可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有关业务部门应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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