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引进的外国专家个人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沪税外〔1995〕105号 1995-10-11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规定,第四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第四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第四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规定,第四条、涉及税收协定政策的内容废止或失效
为配合《上海市引进外国专家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以及我国与部分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对我市批准引进的外国专家有关个人所得税征免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专家在我市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或其他应税收入,除另有免征规定和税收协定规定的以外,均应依照我国《
个人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