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04-05 深国税函〔2006〕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分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小
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促进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市局决定2006年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推行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按照《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
》 (
深国税发〔2005〕 68号
)(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就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一)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二)连续两年申报亏损的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纳税人(服务业、娱乐业行业标准可参照营业税税目解释);
(三)以下企业原则上不采取
核定征收方式:
1.金融保险企业、房地产企业、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福利企业、劳服企业。
二、
核定征收方式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定,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税务机关核定与纳税人举证相结合的方法。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原则上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三、
核定征收工作程序
(一)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单位以CTAIS的数据为基础,统计符合
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名单,逐户发放《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登记表》,要求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填报。
(二)主管科室对《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