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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报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报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年11月13日)深地税发〔1997〕5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等16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深地税发〔2003〕937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深地税规〔2008〕1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深地税告〔2011〕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

  现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报税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报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征管工作效率,减少征纳双方工作量,降低征税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及市政府批准的《关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进一步深化地方税收征管改革,积极推行电子报款和税款征收无纸化的批复》的规定,结合深圳市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缴纳地方税种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子报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电子申报即报税自动化的信息管理系统履行报税义务的一种报税方法。

  第四条 深圳市地税电子报税由深圳市地税各级税务机关管理,其表格格式及规定统一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制定和解释。

  

  第二章 电子报税的申请和确定

  第五条 纳税人采用电子报税前必须在与税务机关联网的银行开设纳税户,并凭其证明到征收分局(或征收所)指定的“电子报税协议签定”窗口领取并与税务机关签订《电子报税协议书》,然后到征收分局(或征收所)指定的“电子报税开(销)户”窗口办理电子报税开户手续。

  第六条 电子报税系统分为报税机报税、微机报税和电话报税三种方式。其中电话报税只适用于双定户报税,其他纳税人可选择报税机或微机申报纳税。不管是哪种方式,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指定的开户银行开设纳税帐户,该帐户一经设立,不得随意变动。如需改变纳税帐户,须严格按程序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对于使用微机报税的纳税人,其微机报税软件由纳税人自行安装或委托微机厂家安装;对于使用报税机报税的纳税人,在办理完电子报税开户手续后,必须到“报税机购领及写卡”窗口办理有关手续;对于使用电话报税的双定户,可自行阅读税务局发送的《电话报税操作说明》。

  第八条 对办理好电子报税手续的纳税人,征收分局电脑科须及时组织纳税人对使用电子报税工具进行培训。

  

  第三章 电子报税的终止

  第九条 电子报税的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的,必须在注销之前先到征收分局计财科办理纳税帐户的清理手续,再到指定的“电子报税开(销)户”窗口办理电子报税的销户手续,然后再按规定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四章 电子报税户税款的缴纳及职责和权利

  第十条 纳税人使用电子报税进行申报,必须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并办理电子报税开户手续。

  第十一条 作为电子报税的纳税人,在申报前应首先在征收分局(或征收所)指定的开户银行的纳税帐户中存入不少于当期应纳税款的款项。

  第十二条 实行税款征收无纸化后,“缴税凭证”由银行打印,电子报税纳税户可在开设纳税帐号的银行领取该凭证。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按税务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