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3-29 桂地税发〔1995〕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 桂地税发〔1999〕210号)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桂地税发[2007]190号)规定,第一条第一、四、五、六点;第二条第一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桂地税发〔2009〕16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据各地反映,目前在执行所得税税收政策过程中有些问题不够明确,为了统一税政,便于征管,现就
企业所得税和
个人所得税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
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
1、关于对高等学校和中小学出资自办,由学校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的校办工厂、农场以外的其他校办企业,可否给予免征
企业所得税问题。
对超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财税字[1995]8号
)范围以外的其它校办企业,应按规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不能比照校办工厂、农场给予免征
企业所得税。
2、关于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在计征
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列支的问题。
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