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11-29 深国税发〔2004〕20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局、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48号
)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因不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4〕128号
)规定的抵扣时限,未能在规定申报期限内申报抵扣,可在2005年1月1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包括2004年1月31日以前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可顺延至2005年1月1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予以抵扣。
二、凡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纳税人需使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逾期抵扣版)采集抵扣信息。正常申报抵扣的纳税人,仍使用现《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采集海关完税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