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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11-27 豫地税发〔2000〕2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30%比例”废止,按照“35%比例”执行;第十七条中的“次月七日内”废止,按照“次月十五日内”执行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30%比例废止,按照“35%比例执行;第十七条中的次月七日内废止,按照次月十五日内执行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中介机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或组织。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等。
  第三条 凡在中介机构取得应税所得的从业人员(包括个人独资、合伙性质的中介机构的投资者),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中介机构向其从业人员支付应税所得时,均应依照税法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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