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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7年8月5日)深地税发〔1997〕4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深地税规〔2008〕2号规定,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深地税发〔2008〕277号规定第一条中,有关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的扣除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停止执行,有关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深地税告〔2011〕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

  按照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从今年起,我市开始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建帐征收管理,为了使建帐工作深入扎实地开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
)》(国税发〔1997〕43号,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办法》特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凡具有合法凭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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