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7-02 豫地税函〔1998〕1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豫地税函〔2009〕4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省第二税校:
现将财政部
财商字〔1998〕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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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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