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12-03 深国税发〔2002〕3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需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深国税发〔2006〕164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局、分局:
为规范今年新登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常驻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常驻代表机构的征免税范围及征税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6]165号
)和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确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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