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的领购、印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3-18 深国税发〔1996〕1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需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深国税发〔2006〕164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征收分局(含宝安、龙岗、海洋石油分局):
经过认真研究、反复讨论、多次修改,市局制定了《发票的领购、印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
《发票的领购、印制管理办法(试行)》
一、普通发票领购、印制管理规定
(一)普通发票领购规定
1、普通发票领购具备条件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2、普通发票领购办理程序
(1)纳税人首次办理购领发票,须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到主管
征收分局办税大厅“文书发放、受理窗口”领购“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
(2)纳税人将填好的“申请表”并附如下资料提交给“发票购、领窗口”。
①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一份;
②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一份;
③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④企业月销售额和月需发票面额、用量的报告;
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发票购、领窗口”人员经审核资料齐全后,退回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的原件给纳税人,同时开具收单回执给纳税人。
(4)纳税人凭回执在5个工作日到“发票购、领窗口”领取《发票领购薄》,凭此领购发票。
(5)纳税人再次领购普通发票,凭“发票购领簿”、“购领专用发票身份证明卡”同时送验上次领购已使用的发票存根联,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加盖“查验章”方可购买发票。
(二)申请印制自拟格式发票的规定
1、申请条件
(1)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用票量较大;
(2)财务制度健全。
2、申请程序
(1)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到主管征收分局办税大厅“文书发放、受理窗口”领取“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
(2)纳税人将填好的“申请表”附上自拟格式的发票样板一并提交“发票购、领窗口”,该窗口人员经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齐全后,开具收单回执给纳税人。
(3)纳税人凭回执在3个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