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10-07 豫地税发〔1997〕20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给省局。本办法中所涉及的《
资源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资源税减免税调查报告表》、《减免(退)税批准通知书》的格式、印制,按省局豫地税发
〔1997〕185号《关于印制税收征管“表、证、单、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附件: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七年十月七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加强减免
资源税的管理,更好地支持和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及其
实施细则
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免
资源税的管理范围: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 减免
资源税报批的原则:(一)对
资源税的减免,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减免范围、条件、期限、审批权限进行报批。(二)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减免税:1、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的;2、帐目不健全或不能正确按照国家财会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的;3、不认真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且三年内有重大偷税行为的。
第四条 减免
资源税的审批权限:1、纳税人年减免
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