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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11-27 豫地税发〔2000〕2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第五条第三项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五条第三款废止,第八条中“次月七日内”废止,按照“次月十五日内”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五条第三款废止,第八条中“次月七日内”废止,按照“次月十五日内”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五条第三款废止,第八条中“次月七日内”废止,按照“次月十五日内”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部分条款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