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大力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全文废止】
2005-10-25 豫国税函〔2005〕4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大力发展旅游产业的意见,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为旅游产业发展做好纳税服务,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大力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重要性
大力发展旅游产业,既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我省加快经济社会发展转型、提高产业竞争力的战略选择。旅游产业既是前景广阔的朝阳产业,又是对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拉动作用的动力产业,大力发展旅游产业,可以带动旅游商品生产、商贸物流、餐饮娱乐等诸多产业的发展,直接推动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产业的发展,并间接推动农业、工业、和城市建设的发展。
各级税务部门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职能部门,要明确指导思想,充分认识旅游产业也是生产力、旅游产业对促进和拉动经济的重要作用,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政策,支持和促进旅游产业发展。
二、加强对旅游产业单位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
一是在全省各地的纳税服务大厅对支持旅游产业税收政策进行公告,同时发放免费宣传资料,扩大优惠政策的宣传面,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条文、减免税范围、办理程序、需提供的资料等进行详细的解答。
二是建立12366纳税服务平台和政策咨询台,在内联网设制“支持旅游产业税收政策”网页,公布“减免
企业所得税提供资料及减免程序”、“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程序”等相关政策规定,方便纳税人和税务人员查询、掌握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 三是积极深入企业进行宣传,送政策上门,保证政策的宣传面。对新办的旅游企业在登记时宣传辅导,对原有的改制企业主动上门宣传辅导政策。各级税务部门可与旅游部门联合举办政策培训班,对管理及财务人员进行税收政策培训。
三、认真落实旅游产业单位相关税收政策
一是认真贯彻旅游产业相关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
旅游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