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1-21 深国税发〔2002〕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发〔2001〕140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使用十万元版、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必须按月进行纳税评估。对其他商贸企业我市暂不进行纳税评估。
二、市局将尽快根椐总局《
通知
》规定及《商贸企业
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的要求,在做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另行制定《深圳市商贸企业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