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告【全文废止】
1997-01-23 深地税告〔199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等16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深地税发〔2003〕937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深地税告〔2011〕18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宪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
〔1996〕3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在我市开征
文化事业建设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和征费率
(一)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
文化事业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