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我省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02-09 深国税函〔2009〕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函
〔2008〕680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要求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鉴于我市涉税鉴证业务备案已有规范程序,对各税务师事务所跨市执业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均须同时按照省局和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要求进行备案;在本市执业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仍维持已有备案操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