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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8-17 豫国税函发〔2000〕3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失效部分)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国税局,省局直属局,济源市国税局:
  近据不少地方反映,《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0〕6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河南省与中国科学院科技合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2000〕43号)两个文件中,有关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产品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规定,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关税收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