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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指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指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10-15 深国税发〔2008〕1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0月1日起有关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工作按本指引执行。以前其他规定与本指引有抵触的以本指引为准。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计算机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保证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政策正确贯彻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0〕25号)、《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 ( 国税函[2000]1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8〕92号)等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且符合税务部门管理要求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三条  本指引所指软件产品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生产,按规定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产品。

  第四条  已获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软件产品获得深圳市软件协会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有效期内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第五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以下简称“软件产品”)适用17%法定税率(其中电子出版物适用13%法定税率)。

  第六条  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软盘、硬盘、光盘、集成电路卡、磁盘芯片等),包括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软件产品分为纯软件产品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纯软件产品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定义及分类可参考《软件产品分类说明》(见附件7)。

  第七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的相关内容一致。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销售某一已登记软件的个别模块业务时,如在发票或产品清单上同时列明相应的登记软件名称及所售模块的名称,也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模块及分类由深圳市软件协会在软件产品评审报告中列明。

  第八条  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产品。电子出版物是指把应用软件和以数字代码方式加工的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电子出版物的标识代码为ISBN,其媒介体形态包括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1)、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 Card)。

  录音带、录像带、唱片(LP),激光唱盘(CD)和激光视盘(LD、VCD、DVD)等媒体形态的音像制品(标识代码为ISRC)不属于电子出版物,不得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九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法定税率(其中电子出版物适用13%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纯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或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的增值税额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十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按照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十一条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不征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第十三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第十四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因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需重新核定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应当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未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不需重新核定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不征收增值税

  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升级的具体规定可参考《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升级的说明》(见附件8)。

  第十五条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能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软件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软件生产企业兼营其他货物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等应税劳务以及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营业税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软件产品、其他货物销售、应税劳务、营业税应税收入等项目的销售额(或营业额)。

  软件生产企业除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外,还销售其他软件产品(包括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外贸企业出口的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和购进的软件产品)的,也应分别核算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软件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且兼营其他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难以单独核算其软件进项税额的,可以按照财税﹝2000﹞25号文件的规定,选择按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的比例分摊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进项税额分摊办法一经选择,一年内不得改变,一年后如要求改变计算方法,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对于月度之间购销比例波动较大,并影响到全年税收退还总额的纳税人,在按月计算办理税收退还后,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年度终后对其进行清算,具体清算的组织和开展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安排。 (清算表样式见附件3)

  第十九条  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纯软件产品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开票、核算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纯软件产品的开票和核算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纯软件产品,应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同时应注明纯软件的名称、内容、价格,销售时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并按下列公式核算当期软件产品实际应纳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实际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17%(或13%)-软件产品进项税额

  “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是指销售软件产品的销售额。

  “软件产品进项税额”是指用于生产软件产品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包括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纯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在开具发票时按纯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一致的纯软件产品。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增值税退税。

  (二)纯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

  1.纯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计算填写。

  2.纯软件产品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纵栏。

  3.申请软硬件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的软件企业按本指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分摊,并按分摊后的金额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

  第二十条  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开票、核算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开票和核算

  嵌入式软件产品在开具发票时按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一致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按下列公式计算算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当期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实际成本利润率低于10%的,按10%确定。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

  1.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计算填写。

  2.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填写。

  3.实际生产(或采购)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取得的当期进项税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

  第二十一条 符合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并缴清税款,当月销售的纯软件产品实际增值税负超过3%或销售的嵌入式软件产品能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纯软件部分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于申报纳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同时按以下规定报送资料:

  (一)主表

  1、《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

  2、《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