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3.07 渝地税发〔2007〕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7〕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
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公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地方税制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有利于简化税制,构建公平的税收环境;有利于拓宽税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有利于强化征管,实现
车船税的源泉管理。重庆市人民政府针对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科学、合理的
车船税标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深入学习和准确把握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政策精神,对税额调整、税源调查、宣传解释、征收管理等各项工作进行周密部署和安排,确保条例及实施细则贯彻落实到位。
二、及时更新系统,抓好征管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7〕35号)规定,对地方五税税源管理系统中的税种、税目、税率等有关内容及时进行调整,认真抓好
车船税的纳税登记、申报缴纳和
车船税缴(免)税证明的发放工作。2007年
车船税缴(免)税证明仍然使用年初市局印发的车船使用(牌照)税缴(免)税证明。车船使用(牌照)税税讫标志停止发放。
对于已经按照原车船使用(牌照)税标准缴纳了2007年度
车船税税款的纳税人,各单位应组织展开该税款的补退工作。对于补缴以往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收开票时仍然使用原车船使用(牌照)税中的相应税目和税率。
三、广泛开展宣传,做好纳税服务
各单位要采取多种方式,向纳税人广泛宣传
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