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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3年9月1日)深地税发〔2003〕7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征收2003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告》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深地税规〔2010〕3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深地税告〔2011〕18号规定,全文废止


第二检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请示》(深地税二发〔2002〕25号)收悉。对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若干执行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享受税收优惠的问题

企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 ( 深府[1988]232号)第八条规定享受有关从事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4〕20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即企业在“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优惠待遇”。

二、企业兼营多业应如何确定主业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字〔94〕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