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江苏省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本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车购税征管办法
)、《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车价信息管理办法
)等制定。
第二条 征税业务操作程序
(一)纳税申报受理: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收机构受理申报时,向纳税人发放《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附表1),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报税联由车购税征收机构留存,其他原件经车购税征收人员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车购税征收人员应对纳税人提供的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审核:
1、车主身份证明。内地居民,提供的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车辆价格证明。境内购置车辆,提供的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进口自用车辆,提供的《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3、车辆合格证明。国产车辆,提供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进口车辆,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确定计税价格:车购税征收人员依据纳税人填写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及提供的资料,对车辆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价格。通过手工录入、电子导入等方式,将申报信息准确无误地输入到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对购车发票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应采集异常发票信息的,将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发票代码、经销单位纳税人识别号输入到车购税征管系统中。
对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使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适用特殊计税价格的车辆,车购税征收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确定计税价格。
对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车购税征收人员应比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
(三)收取税款:车购税征收人员在将车购税征管信息准确无误录入车购税征管系统并审核无误后,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等,交纳税人到指定银行缴款或直接缴库。
(四)发证建档:车购税征收人员在确认税款收取后,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后,将完税证明及需要退还给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交给纳税人,并建立车购税征管档案。
(五)业务归档:征税业务结束,确认无误后,车购税征收人员应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做归档处理。每日征收业务结束后,车购税征收人员应将纸质档案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以电子图片方式存储应用车购税征管档案信息的车购税征收机构,每日征收业务结束后,车购税征收人员将集中保管的车购税征管资料移交档案管理人员保管。
第三条 重新办理纳税申报业务的程序
(一)纳税申报受理:车购税征收机构受理纳税申报,向纳税人发放《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完税证明正本、《机动车行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的复印件由车购税征收机构留存。
(二)确定计税价格: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依据为零。
(三)收取税款、发证建档、业务归档环节的操作同本规程第二条的第三、四、五款。
第四条 车购税征收机构直接办理免税业务的操作程序
(一)免税申报受理:车购税征收机构受理申报时,向纳税人发放《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审核纳税人按本规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及根据以下不同情况提供的资料。原件经车购税征收人员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及彩色照片由车购税征收机构留存。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的机构证明;
2、外交人员自用车辆,提供的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3、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的订货计划的证明;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的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5、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回国服务的,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6、来华定居专家,提供的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7、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提供的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及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防汛专用车证”、“森林消防志专用车证”等。
8、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免税车辆,提供的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审核确认:车购税征收人员通过手工录入、电子导入等方式,将车购税征管信息输入到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同时,将相关资料移交车购税征收机构具有相应权限的人员进行审核确认。
在审核中,如发现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未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免税图册且无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文件的,应要求纳税人先行缴税,待该车辆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免税图册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后,再进行退税,办理免税手续。
(三)发证建档:车购税征收人员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进行免税审核及审核确认的操作后,打印完税证明,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后,将完税证明及需退还给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交给纳税人,并建立车购税征管档案。
对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先征后退车辆,只需将完税证明正本交给纳税人,副本作为车购税征管资料留存。
(四)业务归档:免税业务结束,确认无误后,车购税征收人员应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做归档处理。当日业务结束后,车购税征收人员应将纸质档案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以电子图片方式存储应用车购税征管档案信息的车购税征收机构,每日征收业务结束后,车购税征收人员应将集中保管的车购税征管资料移交档案管理人员保管。
第五条 申请列入免税图册业务的办理程序
(一)免税申请受理:车购税征收机构受理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提出的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列入免税图册的申请,发放《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附表2),审核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提供的下列资料:
1、本规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2、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1套(车辆生产企业应提供2套);
3、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电子文档(文件大小不超过50KB,像素不低于300万,并标明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及车辆型号,仅限车辆生产企业提供)。
(二)审核报送:车购税征收机构根据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如实填写的《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及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经车购税征收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逐级报送上级税务机关。
第六条 车购税退税业务办理程序
(一)退税申请受理:车购税征收机构受理纳税人提出的退税申请,向纳税人发放《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附表3)。车购税征收人员审核纳税人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的以下资料:
1、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纳税人应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
2、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3、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先征后退车辆,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原件,原件经车购税征收机构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由车购税征收机构留存。
4、根据征管法的规定应予以退税的,提供多缴税款的资料及情况说明。
(二)退税审批:车购税征收人员审核纳税人填写的《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后,对符合退税条件的车辆,市级由车购税征收机构负责人审批,县(区)级由税务机关主管局长审批。
(三)办理退税:审批确认后,车购税征收人员从车购税征管系统中调取该车辆电子档案,根据纳税人提供的退税理由选择退税条件和确定退税金额,经核对后将退税数据发送到综合征管系统(CTAIS)进行退税确认。综合征管系统(CTAIS)确认后,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退税,并将退税的数据传送给综合征管系统(CTAIS),在退税业务后续处理后进行归档,然后在综合征管系统(CTAIS)中打印《税收收入退还书》,并加盖印鉴。
先征后退车辆在办理退税的同时,车购税征管系统已直接启动办理免税业务,车购税征收机构人员不需再将车辆信息录入车购税征管系统办理免税业务。
(四)业务归档。退税业务结束,确认无误后,车购税征收人员应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做归档处理,并按期将纸质档案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第七条 征收税款的核对、对帐程序
(一)车购税征收人员的核对业务。在完成当天的车购税征收业务(归档业务)之后,车购税征收人员应对当天自己受理的税款收入情况进行核对。
1、将税款征收凭证中的税票(通用完税证)以及与之对应的税款存(交)款凭证(确认纳税人将税款存入车辆购置税账户的票据)的金额进行核对。
2、打印出车购税征收人员个人当天的《收入日报表》。将税款存(交)款凭证的金额,按照收款类型与《收入日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核对。
3、将核对结果注明在《收入日报表》上并签字(或盖章)。
4、将税款征收凭证和《收入日报表》交税收会计。
(二)税收会计的核对业务。税收会计要根据本单位当日车购税税款的征收情况,与车辆购置税账户、车购税征收人员交来的税款征收凭证进行核对。确保凭证、《收入日结单》、车辆购置税账户帐款一致。
1、税收会计当日或次日上午对税款征收人员交来的税款征收凭证和《收入日报表》所反映的税款征收情况进行复核。
2、将开设车辆购置税账户商业银行提供的当日税款存款到帐清单(现金、信用卡、转账)与税款征收凭证分类汇总数进行核对。对通过转帐方式存入车辆购置税账户,但尚未办理申报征收业务的款项要做好台帐记录。
3、税收会计打印本单位当天的《收入日结单》。将征收凭证(或《收入日报表》)汇总数与《收入日结单》总数进行核对。
4、税收会计将核对结果注明在《收入日结单》上并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