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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领购、印制发票的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领购、印制发票的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5-02 深国税发〔1995〕1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需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深国税发〔2006〕16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完善发票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税务机关的管理权限,现对纳税人申请领购、印制发票的审批权限通知如下:

  一、分局的审批权限

  (一)领购发票的审批权限

  1.纳税人申请领购普通发票,十万位以下的(含十万元)由发票科长审批,百万位以上的(含百万位)由主管业务分局长审批。

  2.纳税人申请领购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