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领购、印制发票的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5-02 深国税发〔1995〕1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需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深国税发〔2006〕16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
为了加强
发票管理,完善发票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税务机关的管理权限,现对纳税人申请领购、印制发票的审批权限通知如下:
一、分局的审批权限
(一)领购发票的审批权限
1.纳税人申请领购普通发票,十万位以下的(含十万元)由发票科长审批,百万位以上的(含百万位)由主管业务分局长审批。
2.纳税人申请领购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