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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2-25 云国税发〔200431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税收征管,严格延期缴纳税款管理,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省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管理
第三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不可抗力证明材料,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当期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第四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第五条 国税机关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六条 基层管理单位对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上报:
(一)不属于当期税款的;
(二)以往核准的延期缴纳税款还未入库的;
(三)非特殊困难或虽有特殊困难但无相应材料的;
(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期限超过三个月的;
(五)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足以缴纳税款的;
(六)填报内容不真实的。
第七条 我省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受理、上报和审批管理工作由各局的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