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04-29 深国税发〔2008〕57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分局,稽查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核定征收范围、
核定征收方式的确定、
核定征收工作程序、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税所得率标准等仍按照《
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深国税发〔2005〕 68号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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