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11-16 豫地税函〔2005〕2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 (
豫地税发〔2005〕85号
)下发后,各地加强了对
建筑企业的税收管理。为了进一步做好
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公平企业税负,促进我省
建筑业健康发展,现就该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反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核定征收范围的问题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和《
河南省建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
》的规定确定
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对符合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条件的纳税人要实行严格的核定征收方式,对符合查账征收
企业所得税条件的纳税人,要坚持实行查帐征收方式。要坚决防止一刀切,不允许无论
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