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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11-16 豫地税函〔2005〕2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 豫地税发〔2005〕85号)下发后,各地加强了对建筑企业的税收管理。为了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公平企业税负,促进我省建筑业健康发展,现就该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反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核定征收范围的问题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和《河南省建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规定确定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对符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纳税人要实行严格的核定征收方式,对符合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纳税人,要坚持实行查帐征收方式。要坚决防止一刀切,不允许无论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