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价值型提货凭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7-12 深国税函〔2007〕1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业务处室,各区、分局:
价值型提货凭证一般是指
商业零售企业向顾客销售注明一定面值的,但不指定具体提货人、具体货物和数量的,持证人凭证在面值内提取一定价值货物的凭证,又称购物卡、储值卡、返利卡等。经研究,对于价值型提货凭证的有关
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由于价值型提货凭证对于提取的货物没有具体指定的特点,
商业零售企业销售价值型提货凭证所收取的货款应属于预收货款的一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