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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丙类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丙类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3-14 豫国税发〔2001〕9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失效部分)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21号和国税函[1999]524号文件规定,我们对全省丙类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进行了核定,从2001年3月1日起,对各卷烟厂生产的下列牌号卷烟,按省局核定的最低消费税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具体牌号见附件。

  卷烟牌号相同,烟支包装规格不同,其最低消费税计税价格按每支(200支)折算。

  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省局核定的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21号和国税函[1999]524号文件规定,我们对全省丙类卷烟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