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7-30 深地税发〔1997〕3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深地税规〔2008〕1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深地税告〔2011〕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7〕101号
《
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 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个人承包租赁企业的建帐类型及标准,请各分局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个体户私营企业建帐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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