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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A类纳税人申报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A类纳税人申报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3-20 深国税发〔1996〕1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需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深国税发〔2006〕164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征收分局(含宝安、龙岗、海洋石油分局):

  经过认真研究、反复讨论、多次修改,市局制定了《A类纳税人申报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

《A类纳税人申报暂行规定》



  根据我局征管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结合增值税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A类纳税人基本条件

  (一)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一年以上的;

  (二)生产型企业年销售额8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销售额1200万元以上;

  (三)税负率在规定的标准以上的(见附表);

  (四)应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会人员持有会计证;财务制度健全,能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报表,按时申报纳税;纳税记录良好;

  (五)健全发票领、用、存制度;没有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发生及其他严重税务违章行为;

  二、A类纳税人申请报批办法

  (一)同时具备上述5个条件的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A类纳税人;

  (二)申请A类纳税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1. 填报齐全的增值税A类纳税人认定申请表;

  2. 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验审表;

  3.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查帐报告书或企业年度决算报表,以及稽查分局的稽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