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货物运输业地方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发[2009]161号 2009-12-3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 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货物运输业地方税收征管,经研究,现就有关税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车(船)籍资料管理问题
对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营运证等资料,主管地税机关应核查其原件,核实各类资料所载信息是否一致,要求纳税人提供盖有印章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车(船)籍动态管理,定期到交警、车(船)运管部门核对车辆情况,发现过户、外迁、注销的要及时处理,确保车辆资料的真实性。
二、关于租赁船舶从事内河货物运输管理问题
纳税人采用光租方式获取船舶的,必须提供以下资料方可认定为自备运输工具:
1.海事局出具的《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
2.光租租赁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船舶检验、船舶的保养维修、租金及其支付、船舶保险、合同解除的时间和条件,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3.合法有效的按期租赁费用支付凭证。
三、关于纳税人纳税申报及报送相关资料问题
1.自开票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时按规定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税控盘、银行对账单、《交通运输业分运业务减除项目发票清单》及分运运输合同。
2.自开票纳税人在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将开具每笔发票金额录入承运此项业务的单车(船)电子台帐上,在纳税申报时一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3.代开票纳税人,在向主管地税部门提出开票申请时,应附上《开具货运发票单车(船)明细表》,记载所开发票金额中具体承运此笔业务的单车(船)运输金额,主管地税部门以此录入单车(船)电子台帐。
4.代开票纳税人应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主管地税机关按月对代开发票税款与核定税额进行结算。全省范围内代开票纳税人货运车辆核定税款的计税营业额不低于每吨每月1600元。
5.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发生车辆(船舶)变动,应在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部门报送《车辆(船舶)变动情况表》。
四、关于建立健全各类台帐问题
1.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建立分户车(船)籍档案,收集机动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营运证等资料(复印件),并查验资料原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主管地税机关应建立《单车(船)电子台帐》,记载代开票纳税人开票及纳税情况,与自开票纳税人申报的《单车(船)电子台帐》一并存档管理。
五、关于代开货运发票工作流程问题
代开票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时,应填写《货物运输代开发票申请表》报管理分局审核,管理分局审核后,纳税人持经审核的《货物运输代开发票申请表》及《开具货运发票单车(船)明细表》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发票。
管理分局与办税服务厅岗位职责、资料传递与保管等事项,由各设区市局根据货运管理有关规定具体制定。
六、关于货物运输合同问题
对代开票纳税人单笔申请代开发票金额在1万元(不含)以下,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应提供托运单(或发货单、提货单、结算单等),除代开票纳税人个人外的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发生运输业务,应提供书面运输合同(包括联运、分运合同)。
对提供的货物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