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免、抵、退”税收政策执行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8-12-10 深国税发〔1998〕5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需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深国税发〔2006〕164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龙岗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免、抵、退”税收政策执行问题的请示》(深国税龙发
〔1998〕291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的确定。由于目前出口货物退税已实行电算化管理,海关定期向退税部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而报关单所列出口金额即为海关部门确认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具有法定效力。因此,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应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位为准。
二、目前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适用“免、抵、退”税收政策,对于超出经营范围出口销售材料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