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年4月6日)深地税发〔2001〕2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 深地税规〔2008〕2号
)规定,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的通知》 (
国税发〔2000〕19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指出,根据本通知精神,
国税发〔1994〕089号
文所附的“税率表三”应为如下所示:
级数 含所得税 不含所得税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21000元以下的部分&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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