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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此呆帐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此呆帐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1-30 豫国税发〔2000〕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国税局,省局直属局,济源市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9]213号文)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的呆、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1、实行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需统一计提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应写出专题报告,并附各市地分配提取的具体数额,同时提供税务机关所需要的有关资料,经省国税局审核批准后年终统一计算扣除。否则,严格按规定比例花各监管层次计算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数额,就地补税。

2、企业的呆帐和坏帐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核销和扣除。坏帐损失的申报及审批程序按国税发[1997]190号“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抑除管理办法”、豫国税发[1995]286号"关于印发资产损失审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及豫国税发[1998]285号"城乡信用社财务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年发生坏帐损失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呈报国税局审核确认,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国税局审核确认。

  企业的呆帐处理以每笔[一个借款单位(人)符合呆帐条件的贷款为一笔]贷款的数额确定审批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