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0-11-01 豫地税函〔2000〕17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豫地税函〔2009〕410号)规定,财税[2000]84号省局补充规定转发文件有效。省局补充部分按照 豫地税发[2009]160号文件执行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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