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河南省饲料产品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中有关免税条件进行修改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3-30 豫国税发〔2000〕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税质检有关问题的通知
》 ( 豫国税函〔2010〕130号
)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失效部分)规定,全文废止
注: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各市、地国税局,省局直属局,济源市国税局,省税校:
国务院于1999年5月29日发布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三章第九条规定:“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前款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桉照上述规定,《条例》施行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