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10-25 深地税发〔2006〕607号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44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的情形,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税局(税务所)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
(一)个人申请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除了提供《
通知
》第一条第一项要求的证明材料以外,还应填报如下资料:1、《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ZS026);2、赠与双方的身份证明。
(二)区地税局(税务所)对纳税人提交的证明材料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对资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一式两份)上签字盖章,一份留存一份退纳税人;制作免税文书送达纳税人。
二、国土房产税收代征单位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应要求赠与方纳税人提供经税务机关审核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才予以不征营业税;对受赠方纳税人全额征收契税及印花税,并在契税、印花税完税凭证下方空白处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表格存档。
三、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方自行向区地税局(税务所)申报缴纳契税及印花税的,税务征收窗口应要求其提供经税务机关审核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对其全额征收契税及印花税并在完税凭证下方空白处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表格转主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