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年1月21日)深地税发〔1997〕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 深地税规〔2008〕2号
)规定,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各分局: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6〕102号《
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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