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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10-22 深地税发〔2003〕8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深地税发〔2006〕234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3]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预售收入利润率的确定问题。我市内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的利润率统一暂定为15%。除此,以下各条不适用外资企业。
  二、关于预计利润弥补前期亏损的问题。按通知规定,对当期预售收入预计的利润应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当期预计的利润是作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一部分,企业按税法规定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兼营其他项目等问题。对于综合性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同时进行两个以上房地产产品的开发,除了房地产开发产品的利润外,还有其他经营收益,依据通知第二条规定,按照15%的预售收入利润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只针对开发产品预售收入;对于房地产企业多个产品同时开发,而且同一楼盘又分一期、二期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应分产品(产品中再分季度、年度)分别核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四、尚未完工结算的开发产品预售收入预缴所得税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不能办理退税的问题。如果开发产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尚未完工结算,只能进行预缴而不是汇算清缴,对其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不办理退税。
五、关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分成形式取得收入的,其分得开发产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问题。按照
【房地产】相关法规